伊春绥芬河金山国旅旅行社出国旅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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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**证金
发布时间:2019年0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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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
(一)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60万元人民币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120万元人民币。
(二)国内旅行社,交纳20万元人民币。
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,属于旅行社所有;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**有关规定,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。
- 企业信息
- 状态:普通会员
- 核实:
- IP属地:黑龙江
- 联系方式
- 联系人:经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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