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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旅行**证金

    发布时间:2019年02月14日

  •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
    (一)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60万元人民币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120万元人民币。
    (二)国内旅行社,交纳20万元人民币。
 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,属于旅行社所有;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**有关规定,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。
  • 企业信息
  • 状态:普通会员
  • 核实:        
  • IP属地:黑龙江
  • 联系方式
  • 联系人:经经理
  • 座机:---
  • 手机:---
  • 微信:---
  • 地址:黑龙江伊春市伊春区通亚街5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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